宣醫雛鷹志愿者服務隊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宗旨】
為發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進一步推動醫院志愿者行動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宣醫雛鷹志愿者服務隊領導組負責全院志愿服務工作的規劃、組織開展和檢查,安排專人負責志愿者注冊管理工作。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宣城市人民醫院所有注冊志愿者。
第一章 注冊志愿者
第四條 【注冊志愿者】
志愿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自愿為社會、醫院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注冊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醫院志愿者組織注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愿者。
第五條 【注冊條件】
宣城市人民醫院符合以下條件的職工,經過自愿申請可以在志愿者服務隊注冊,成為注冊志愿者:
(一) 我院在職職工;
(二) 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醫院規章制度;
(三) 有奉獻精神,有志于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四) 愿意接受宣醫雛鷹志愿者服務隊的管理和協調。
第六條 【中國志愿者注冊登記證】
中國志愿者注冊登記證是我院注冊志愿者制度的重要標志,注冊登記證內容包括志愿者基本情況、參加志愿服務情況等,由志愿者本人持有,作為志愿者參加服務的基本憑證,也是作為評優和其他任何需要確認志愿服務情況的活動唯一認可的志愿服務憑證;
注冊登記證由志愿者辦公室填寫并加蓋注冊公章,同時對各注冊志愿者服務情況進行登記,存入檔案。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注冊登記證的志愿服務記錄,登記證的記錄如果和志愿者組織不符,以志愿者辦公室檔案為準,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注冊登記證填寫】
注冊登記證填寫按以下辦法實施:
(一) 每次活動開始之前,志愿者將其注冊登記證交與活動負責人,活動負責人在活動中注意考察志愿者的服務情況,并于活動結束后如實地在注冊登記證上進行登記;
(二) 登記內容為志愿者參與活動的“服務內容”,“服務地點”,“服務時間”,和“服務時數”;
(三) 活動結束后一周內,負責人將所有參加此次活動的注冊登記證加蓋注冊公章,再由負責人發還給志愿者。記錄有注冊公章方為有效,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填寫內容。
(四) 志愿者參加志愿活動,以小時為單位,按每次活動時間進行登記注冊。不足半小時的活動不予注冊,超過半小時不足一小時的志愿服務按一小時注冊,以此類推。如果活動地點較遠,乘車時間可以考慮在活動時間內,但必須由院志愿者服務隊確認批準;
第八條 【注冊志愿者權利】
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 參加院志愿者服務隊組織的活動;
(二) 參加員志愿者服務隊提供的培訓;
(三) 要求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四) 優先獲得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務;
(五) 就志愿服務工作對志愿者服務隊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 相關法律、法規及醫院志愿者服務隊所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注冊志愿者義務】
注冊志愿者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履行志愿服務承諾;
(二) 自覺維護志愿者服務隊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 注冊的志愿者不得擅自以院志愿者服務隊名義活動;
(五) 注冊志愿者不得以個人身份接受社會人士給與志愿者活動的贊助;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院志愿者隊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條 【活動申請】
所有以“宣醫雛鷹志愿者服務隊”名義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均得事前由有關負責人員向志愿者辦公室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
志愿者組織開展活動,必須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活動主題、時間、地點、參與人員、事件以及宣傳的完整實施方案。在院外開展的、有合作單位參加的、邀請院外媒體單位報道的活動還必須同時提交與以上事項有關的全部詳細材料。
第十二條 【活動總結】
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活動組織者要有活動情況的詳細總結報告。
第三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 【注冊志愿者獎懲標準】
宣醫雛鷹志愿者服務隊對志愿服務活動的認證、志愿服務評優工作只針對注冊志愿者。對志愿者的表彰、獎勵和懲罰主要依據注冊志愿者注冊登記證、事跡材料等。對志愿者組織進行的表彰、獎勵和懲罰主要依據在志愿者服務組織備案的活動記錄、事跡材料等。
第十四條 【注冊志愿者獎勵辦法】
注冊志愿者為志愿服務工作作出突出貢獻者由志愿者服務隊參與醫院每年一度評優中,志愿服務單項獎評選,事跡突出者由志愿者服務組織向上級申報更高一級榮譽。
第十五條 【注冊志愿者參評條件】
注冊志愿者參與榮譽評選應具備下列條件:在院內注冊的志愿者,積極參加志愿服務工作,在活動中表現優異,自覺服從院志愿者服務隊協調、管理,遵守管理辦法,經常參加活動,工作確有成效,做出了突出貢獻;
參評志愿者匯總材料向宣醫雛鷹志愿者服務隊辦公室報送,經審查、批準后必須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注冊志愿者處分辦法】
注冊志愿者長期不參加所在志愿服務組織活動,行為違反志愿服務宗旨,違反本管理辦法其它各項規定和國家、醫院紀律規章制度及由其它的,經志愿者服務隊批準可以撤銷其注冊。
被撤銷志愿者身份的在處罰決定生效后一年內不得向志愿者服務隊提出重新注冊的申請,一年后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批后才可恢復;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最終解釋權屬于宣醫雛鷹志愿者服務隊。